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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孟津縣送莊鎮(zhèn)三十里鋪旺鼎石材城A46
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:宋向樂
一、環(huán)境違法事實和證據
我局于2022年4月1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,發(fā)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(huán)境違法行為:你單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,尾氣排放不達標。
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九條“在用重型柴油車、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,不能達標排放的,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?!?/a>的規(guī)定。
以上事實,有營業(yè)執(zhí)照/個人身份證;非道路移動機械正在使用的照片;檢驗報告;現場檢查(勘察)筆錄;調查詢問筆錄;其它證據。等證據為憑。
我局于2022年5月7日你單位直接送達《行政處罰事先(聽證)告知書》(豫0322環(huán)罰告字〔2022〕12號)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(聽證申請權),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,也未提出聽證申請。2022年5月26日對該你單位非道路移動機械整改情況進行復查,經檢測機構檢測,報告結果顯示叉車尾氣為合格。
二、行政處罰的依據、種類
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、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,參照《河南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:裁量因素:處五千元的罰款,內容:5000元,裁量等級:0,法定處罰金額上限(M):5000,法定處罰金額下限(N):5000,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(A):0,其余裁量因素個數(n):0,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(Bi):[],處罰金額(X):5000,代入公式:5000 = 5000.0 + ( 5000.0 - 5000.0 ) x [ 0.0 / 5 ] ,自定義裁量計算值:0,最終裁量金額:5000.0元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“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,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、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(guī)定加裝、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,處五千元的罰款。”的規(guī)定,經集體研究,我局對你單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,尾氣排放不達標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決定:
罰款 伍仟元整。
三、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和《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》的規(guī)定,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的財政專戶(戶名:洛陽市孟津區(qū)財稅服務中心;賬號:00000002562246681012—0001;開戶銀行:河南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)。
四、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
到期不繳納罰款的,我局可以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(guī)定,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%加處罰款。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,不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,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洛陽市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局(印章)@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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